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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厦门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2017-07-14    来源:叭叭物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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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加快培育优势企业,引导实施项目带动,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产业的若干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物流企业、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重点物流企业、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厦门市发展现代物流产业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重点物流企业、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审核公示、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五条 能够按照客户物流需求对采购、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供应链管理、信息服务等业务进行组织和管理,从事一种以上经营业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重点物流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全球企业500强和中国物流企业50强在厦注册的物流运营法人企业。

2.物流业务年收入超过1.5亿元,或在厦缴交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法人企业。

3.在厦缴交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非法人企业。

重点物流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营,无严重违法、失信情况。

2.具有较为稳定的长期合作客户,至少拥有两个协议服务期在1年以上的国内外大型客户。

3.主要生产设施与设备具有一定先进性,有较高服务能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能与主要客户实现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实现对物流活动的实时管理跟踪、反馈,可提供增值服务。

4.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在本地区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具有较高市场认同度,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

5.具有先进的服务指标形成机制,如完备的物流供应商的采购与评估办法,科学合理的操作手册或客户服务指南,有效的应急机制等。

第七条 重点物流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划的重点物流项目。

2.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物流信息化投资比例不低于8%),具有创新性的物流项目。

重点物流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对所依托的物流技术和信息管理系统能充分满足业务需要,并具有较高水平。

2.对促进物流产业做强做大,建设东南区域物流中心城市和国际航运中心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

3.依法取得项目审批和土地使用权,有充足的资金保障。

4.项目业主企业依法经营,无严重违法、失信情况。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程序:

1.申请企业填报《厦门市重点物流企业申请表》或者《厦门市重点物流项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市物流办进行书面审核合格后,组织现场调查、审核。

3.市物流办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审核、认定。合格的,在市物流办网站予以公示五个工作日。不合格的,由市物流办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

4.市物流办根据公示结果建立档案、发文通报,并授予牌匾。

第九条 申请重点物流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厦门市重点物流企业申请表》。

2.企业概况和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情况总结。

3.相关证照: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关认证证书复印件,企业从事物流相关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企业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并对物流业务收入情况进行说明。

5.区级以上税务机关签发的上年度完税证明。

6.主要物流业务及其运作流程说明。

7.与主要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其运营情况说明。

8.企业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及企业物流管理信息系统介绍。

9.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要求的条件进行逐一说明。

10.有关资质和荣誉证书。

第十条 申请重点物流项目应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厦门市重点物流项目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3.项目用地使用权证明或批准文书。

4.项目业主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关认证证书复印件,企业从事物流业务相关许可证复印件。

5.项目投资、建设资金来源和保障计划。

6.业主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要求的条件进行逐一说明。

8.项目投资、建设的有关财务凭证。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或业务主管部门,或区级人民政府根据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条件在申请表签署推荐意见。

 

第五章 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认定的重点企业和项目予以保留相应资格两年。期满后按本办法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每年认定一次。

第十四条 对已认定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由市物流办负责年度复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保留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资格,收回牌匾。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报重点物流企业或重点物流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予以取消资格,停止执行优惠政策,并收回已执行优惠政策和牌匾,三年内不予受理重点物流企业或重点物流项目申请。

第十六条 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业主单位应指定联络部门和联络员,并及时向市物流办报备,确保信息对接通畅。

第十七条 重点物流企业复核应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厦门市重点物流企业复核申请表》;

2.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情况总结及本年度企业发展计划。

3.上一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区级以上税务机关签发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第十八条 重点物流项目复核应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厦门市重点物流项目复核申请表》。

2.上一年度投资、建设进度报告,下一年度投资、建设计划。

3.项目业主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已竣工投产的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 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业主单位应作为物流产业运行数据采集示范企业,每月15日前在厦门市物流产业运行监测平台如实填报上月运营与投资数据,并按时填报《社会物流统计报表》。

一年度内漏报两个月以上的,经提示不整改的,予以暂停优惠政策;出现两年度累计漏报三个月以上的,不再予以重点资格复核。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条 厦门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1.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或补助,重点物流企业货运车辆可申请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征。

2.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和市有关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

3.优先推荐参与国家、省的相关试点或申请扶持,优先参与我市的相关试点工作或扶持。

4.优先纳入物流产业发展规划,提供重点跟踪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中的“超过”、“至少”、“不低于”、“以上”均含本数。

本文转自厦门交通运输局,并不代表免费配货信息网叭叭速配(https://www.babasuper.com/)观点,更多有关货车司机找货、货主找车、手机配货软件、找车配货平台等资讯,欢迎搜索关注免费配货信息网“叭叭速配”微信公众号。 如果您有合作意向,欢迎咨询。QQ:346281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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